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培〔2009〕11号)规定,现就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2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评估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办学指导思想、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政策、自觉服从管理,以及规范办学、招生、收费、广告发布、项目变更等。 (二)办学条件,包括举办者资格、校容校貌、办学场地、事业规模、设备设施,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 (三)学校管理情况,包括学校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师资队伍、资产和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办学效果,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社会评价等。 三、提交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为: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文本(全体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另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手机号码及联络员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QQ号码或电子邮箱)。 (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收费备案等证照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报告书(附件1)。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附件2)。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自有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租赁办学场地的有效租赁协议(经房产部门备案或出示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八)2012年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包括各类招生简章、传单、名片、电视电台和网站宣传内容(已发布的)。其中,属于音频或视频形式的广告提供纸质解说词。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要对学校报送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检查,总结报告于2013年3月5日前书面报省厅。 (二)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3年3月1日前将评估应提交材料直接报送省厅(未按要求送达的,按年审不合格办理)。 (三)各市对办学条件不达标、师资队伍不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 2.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doc 附件下载 :附件2: 2.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