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昆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泰兴市财政局、沭阳县经济和信息局: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3〕5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和省总工会决定,从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行业是工程建设(含交通运输、水利建设)、船舶修造、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重点区域是各类施工工地、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用人单位集聚区等;重点企业是资产变现能力弱的租赁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近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以及今年以来曾因欠薪引发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等。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以工程款拖欠或结算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重点查处。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标是确保2014年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办结,确保欠薪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导致的恶性事件,促进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落实检查人员。二是要大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维权渠道,重点宣传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精神。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深入园区、企业和工地发放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和12333、12315电话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三是要结合前期开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排查活动,将欠薪隐患单位列入重点监测对象,特别要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已有拖欠苗头并可能导致欠薪逃匿的企业,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可能导致欠薪的工程建设企业逐一核实情况,做到发现和报告在早,防范和化解在先。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月15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一是要依托基层平台力量,明确专人对排查发现的欠薪风险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其及时兑付已拖欠工资,特别是要了解其资金落实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和经营者欠薪逃匿现象。二是要深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进行逐户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三是要以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为依托,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1月20日)。一是汇总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回访和跟踪,进一步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力度,确保欠薪违法案件在春节前基本办结。二是对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劳资矛盾突出,且资金难以落实、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明确专人定点负责,采取有效稳控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三是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结合专项检查中建立的基础台帐,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见附件1),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期间要建立重大事项周报制度,报告表式采用已有的“参与处理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情况表”。凡发生欠薪逃匿事件、欠薪恶性突发事件、涉及10人(含)以上欠薪群体性事件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本周内未发生的,应在该周的周五下班前实行“零报告”。第一次报告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二)加大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一级网格的接待窗口都要接待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在联动平台上登记、流转。对欠薪涉及人数众多,职工反映强烈、不及时处理经营者可能转移资产或逃匿的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特别是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当事人的案件,实行领导督办和专人包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精神,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要发挥信用管理机制的作用,及时将用人单位欠薪违法犯罪信息记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和平台。 (四)有效开展欠薪情况监测预警工作。各地要以建筑施工、交通、水利在建工程项目,以及造船企业、小微型加工制造企业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拖欠工资隐患排查活动。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协理员的作用,实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三色预警”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和报告预警信息,及时做好防范和处置,防止问题累积和矛盾激化。要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专项检查期间,县级以上相关工作机构应安排每天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备勤,以应对因欠薪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接待来访劳动者和群众,收集、核实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一旦发现较大规模的欠薪苗头,要立即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实施预警行动;凡春节前发生的欠薪群体性事件,须做到执法人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报后1小时内现场应急响应,以确保在欠薪数额扩大、事态升级之前得到有效稳控。 (五)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行建设领域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的办法,进一步完善职工工资定期支付制度、“一卡通”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工资支付责任落实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考勤制度、部门联合行政约谈制度、联动处置和信用评价考核制度等,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长效管理打下基础。要加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查处工作力度,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有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各地按下列要求准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 2013年11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2013年12月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监测排查情况及表格(见附件2); 3.2014年1月3日前,报送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4.2014年1月22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3)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3-5件(同时发电子邮件)。 附件:1.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略) 2.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排查情况表(略) 3.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2013年11月18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13-00410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3-11-18 00:00:00
名 称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明电〔2013〕5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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