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7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定于2013 年3月至5月底开展部省属用人单位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内容 1.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7.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单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9.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资料填报说明 (一) 填报统计期。使用《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模板》填写本单位情况,所填报数据除“2012年度工资总额”和“2012年度社会保险申报基数总额”外,以2012年12月末情况为准。 (二)《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模板》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和登记证书上名称一致。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 (2)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无组织机构号码的填“无”,使用大写字母。 (3)社会保险证登记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号。有两个以上社保登记号的,以上一级社保机构颁发的证号为准。 (4)年末从业人数总数:指在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或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的“年末从业人员总数”是指国家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用工数的总和。(表栏中1=2+3+4+6+7+8) (5)国家编制人员: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国家编制内人员,此项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填写,其余用人单位填“0”。 (6)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指应该与单位建立唯一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原固定工。 (7)使用与其它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指聘用和其它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借用人员等具备双重劳动关系性质的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双重劳动关系人员仅填此项。 (8)在学人员:指用人单位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形式。 (9)使用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指本单位聘用的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1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1)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总数:指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份数,包括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2)人均月工资:指2012年12月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平均月工资。 (13)最低月工资:指2012年12月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最低数额。 (14)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人数:以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为依据,包括有劳动关系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等。 三、书面审查携带资料 1.《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模板》电子档、打印件一份和书面审查手册; 2.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新办和换证单位提供); 3.2012年12月末职工名册; 4.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文本的登记材料;本年度新进人员合同文本;本年度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材料;经济补偿金发放记录; 5.其他用工的证明材料:(与其它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在学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等证明材料); 6.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 7.2012年11月~2012年12月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清单(含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和考勤记录(需有劳动者签字确认); 8.非标准工时制度批文(未实行特殊工时无需提供); 9.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清单(含参保人员姓名、个人缴费基数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10.实行带薪年休假记录资料; 四、资料下载和送审时间:各用人单位登录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书面审查资料,填写好后保存电子档(不得改变下载电子表格格式),在2013年5月31日前携带上述相关资料,报送省劳动监察总队审查。送审时间有单独通知的按通知时间执行。 对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未按要求整改和逾期未参审的单位,我队将依法处理并纳入日常检查范围。 各用人单位在书面审查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联系电话:025-83271785、83271787、83238551,办公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