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按照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要求,积极创新工伤预防体制机制,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工伤预防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工伤预防制度。
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探索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伤预防运行模式、方法,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评估标准,促进工伤预防质量水平稳步提升,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管理机制、评估机制,形成符合省情实际的工伤预防政策措施,为全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三、试点城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制定工伤预防相关政策及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与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发挥各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开展。
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现阶段,工伤预防工作应在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范围内开展。
五、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需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运作原则,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购买工伤预防服务的项目、标准、要求等内容,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竞标,从中择优确定提供具体服务的社会组织。
六、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二)有足够数量的可承担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任务的专业人员和场地;(三)具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调查分析的能力;(四)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六)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试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与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目标任务、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奖惩措施等内容。具体合同文本格式由各试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拟定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八、试点城市应认真分析本地区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高的行业企业作为预防工作重点对象,将农民工及小微企业作为预防宣传、培训重点人群,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培训内容要根据受众人群特点,体现差异化,突出针对性,讲究适应性,确保真正取得实效。
九、要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提高基金征缴率;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扩大基金规模,全面提升基金保障能力。试点城市开展工伤预防的费用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
十、试点城市社会保险部门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工伤预防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十一、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试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可先支付3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定支出,严禁直接提取预防费用。
十二、试点城市社会保险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伤预防项目责任监管,建立项目实施的事前审查、过程督查、事后评估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履行合同的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对违反合同条款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终止合同并依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三、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实施的社会组织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等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项目完成报告及项目文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检查确认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评估小组,依据合同内容和考核目标,制定项目考核计分表,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开展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计分,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具备条件的试点城市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具体验收评估程序办法由各试点城市制定。
十四 、工伤预防项目验收评估后,试点城市社会保险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项目的验收评估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依法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应每半年举办一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研讨交流会,及时总结项目实施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完善工伤预防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水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12日
138. 苏人社发[2013]27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