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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4-12-23 13:51:00
文  号: 苏人社办[2014]14号
主 题 词: 关键字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对2014年度全省示范仲裁院建设评估情况的通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评估本年度我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建设情况,根据《201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安排》和《关于2014年全省县级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建设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8号),省厅对本年度各地申报的县(市、区)示范仲裁院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示范仲裁院建设呈现出县级整体突破、区级全面提升的良好局面

今年是示范仲裁院建设的收官之年,各市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在全省大力加强示范仲裁院建设,是我省促进调解仲裁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创新,是推动仲裁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的抓手。示范仲裁院建设涵盖了调解仲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方面,为全省上下结合、齐心协力抓效能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平台,为全省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对仲裁院建设高度重视,坚持把仲裁院建设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在人员配备、编制数量、经费保障、办公办案场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淮安市局主要负责同志深入尚未达标的县,帮助县级仲裁院协调解决房子、编制、票子等难题,并多次深入到仲裁院装修工地检查指导,确保了今年该市的三个县级仲裁院整体突破,全面达标。盐城市局主要负责同志也多次深入到响水、滨海县,专题检查指导仲裁院建设,有力推动了仲裁院建设的力度和速度。宿迁市局3月份部署工作,4月份就召开了示范仲裁院建设推进会,部署早、行动快、成效显著。南京、镇江等市局分管负责同志经常深入县(市、区)仲裁院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督促示范仲裁院的建设工作。今年的示范仲裁院建设呈现出县级仲裁院全面突破,区级仲裁院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的良好态势,又一批仲裁院达到了省示范院的标准,全省仲裁院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仲裁院硬件和软件建设质量显著提高,新出现一批全省一流的仲裁院

仲裁院建设中的人员编制、办案办公场所面积、办案经费、办案车辆、办案设备配备问题,是仲裁院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今年参加示范仲裁院建设的单位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苏北各市所属县仲裁院,矛盾更为突出。为啃下这些硬骨头,单单靠仲裁机构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得到市局的支持,有些问题的解决还必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亲自抓落实才能到位。今年,各市局主要负责同志都在第一线抓落实,为仲裁院的达到建设标准提供了很多的支持和帮助。南京市溧水区的办公用房非常紧张,但为了创建示范仲裁院,局主要负责同志仍然专门调整有关科室的办公室,以保证仲裁院办公场所的需要。淮安市涟水县、宿迁市宿城区人社局在自身办公用房紧张难以满足仲裁院建设需要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在本地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解决用房问题,确保了仲裁院建设的高标准。镇江市润州区人社局为创建示范仲裁院,局领导协调其它部门调整出一个调解庭、合并办公室建设了一个仲裁庭。洪泽县人社局把出租的四个门面房全部收回重新装修,保障了仲裁院建设的需要。响水县人社局在其他方法均没有解决用房问题的前提下,租用写字楼,解决了仲裁用房问题。今年示范仲裁院建设的费用平均达到了40万元以上,仲裁院建设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特别是苏北淮安市、盐城市、徐州市、宿迁市在经济实力有限的情况下,都舍得在仲裁院建设上加大投入,体现了对仲裁工作的高度重视。扬州市宝应县、淮安市涟水县、洪泽县、徐州市睢宁县、南京市玄武区、苏州市工业园区、南通市崇川区、宿迁市宿城区仲裁院等投入更多,变化更大,达到了全省一流的标准,仲裁办案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办案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

三、体制机制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办案效能显著提升

今年接受评估的仲裁院,内设机构健全,都按照立案、审理、监督相分离的要求,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运行流程规范。从高效处理案件的需要出发,各仲裁院编制都在6人以上,并全部到位。此外,各仲裁院还在编制外聘用了一定数量的书记员,协助仲裁员做好案件办理中的事务性工作,进一步减轻了仲裁员的工作量。各仲裁院办公环境都符合“功能齐全、场所适用、面积宽裕、设施完备”的要求,充分满足了仲裁院内设机构及驻院单位的办公需求。在办案办公场所建设上,各仲裁院都具备了一个大仲裁庭、一个小仲裁庭、一个以上的调解室,其他办案办公场所全部齐全,并配备了满足办公、办案所需的办公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各仲裁院还制定完善了《仲裁院工作管理制度》、《案件审理制度》、《仲裁案件分级管理制度》、《仲裁与法院联席会议制度》、《三方驻会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将抽象的法律条文细化成易操作的办案程序,确保了争议处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调裁衔接进一步密切,调解组织实现了省辖市、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连网,实现了关口前移、重点下移向基层延伸的目标,调解效率进一步提高。调解协议仲裁确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提高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裁审衔接实现了无缝对接。南京市雨花区在去年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了基层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定期为基层举办案例培训,保证了每个街道有一名兼职仲裁员。南通市崇川区认真落实省厅的要求,在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每月为街道举办一次培训,分别由仲裁员轮流主讲,既培训了基层工作人员,也提高了仲裁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盐城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力度大,规范化程度高,成效显著。东台市、阜宁县严格按照部调解规范和省厅有关要求,认真抓落实,乡镇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取得了整体突破,全面提升。巡回法庭入轨运行良好,法官按时驻点办案,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案件处理效能。各市、县(市、区)还和当地基层法官建立了定期研讨制度,定期研究办案中发现的疑难问题,防止出现裁审不一致的问题发生,裁审一致率显著提高。全年全省没有出现一裁终局被法院撤销的情形。

四、仲裁队伍建设和管理严格,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按照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仲裁院都注重加强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新进仲裁员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公开招聘,都通过培训取得了仲裁员证,满足了办案的需要。各仲裁院还根据省仲裁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建立调解员、仲裁员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调解员、仲裁员专题业务培训、案情研讨、庭审观摩,并先后举办了两次以上的仲裁员业务提升培训班,研究解决办案实践中的问题和难点,切实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质。苏州市工业园区、镇江市润州区、徐州市睢宁县新增人员均为法律专业研究生学历,经过省里培训,分别在立案庭等几个岗位进行锻炼,较快地熟悉仲裁业务知识。南通市崇川区在硬件建设上台阶的基础上,狠抓效能建设质量的提升,该院案件的调撤率、结案率、按期结案率均达100%。各仲裁院还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工会组织等建立调解员联合培训制度,确保每一个调解组织最少有一名参加正规培训的调解员,提高了调解质量。盐城市调解员培训力度更大,从培训通知的下发、培训人员范围、规模、培训内容、考核、发证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制定了严格的规定,确保了培训的质量。为加强仲裁员队伍的监督管理,各仲裁院都建立调解员、仲裁员电子名册,与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信息及监督电话一起向社会公布,严守调解员、仲裁员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年内没有发现违犯仲裁纪律和廉洁办案规定的问题,除此外,还健全了调解仲裁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仲裁员选聘制度及书记员管理制度,把工作考核与年度资格注册、聘用、退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调动了仲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办案质量管理严格规范,仲裁工作的公信力显著提升

各仲裁院在建设中都强化了对案件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了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制订了《办案流程》、《岗位职责标准》、《例会制度》、《劳动人事争议情况通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建立案件处理各环节的质量标准,严把案件处理质量关。能够做到定期、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或仲裁文书质量集中评查,经常性地开展庭审观摩,实现庭审程序规范,并按省厅统一的仲裁文书格式规范,提高了仲裁文书的质量。仲裁案件结案率都在95%以上,切实保证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并根据办案需要,建立了案件分类处理制度,建立了农民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快速维权优先维权提供了便利。镇江市润州区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海燕工作室”,专门处理涉及农民工、女职工和集体争议案件,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坚持适时启动简易程序和特别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简单案件,仲裁院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

各仲裁院基本实现了办公管理信息化、调处流程信息化、仲裁庭审信息化、仲裁员管理信息化。仲裁庭全面安装仲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联网运行。仲裁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操作系统,且系统操作与案件处理实时同步,真正实现办案自动化运转,统计数据直接来源于系统,全面规范案件处理。仲裁庭都安装质证控制系统和庭审观摩系统。仲裁场所安装了监控系统,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经综合评估,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20个仲裁院达到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全省各级仲裁院要在达到《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的基础上,树立新标杆,实现全省仲裁院建设的提档升级,不断提升调解仲裁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仲裁院管理有序规范运行,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仲裁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运行,案件处理实时同步在信息系统中运行,要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功效,将更多的当事人和案件引导到调解平台上来,提升调解仲裁的效能。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分级培训,加强岗位练兵,提升仲裁员队伍法制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全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要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攻坚克难,改革创新,为整体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更大的进展和突破,为保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4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名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1223

附件

201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名单

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京市高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京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徐州市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徐州市新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苏州市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通市启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淮安市洪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淮安市金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淮安市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盐城市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盐城市滨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扬州市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扬州市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宿迁市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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