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5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酌情进行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以过罚相当为标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审查。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当。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
前款规定中,如下位法、旧法和一般法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规定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而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未作规定,在不与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规定相抵触情况下,可以适用下位法、旧法和一般法。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应当根据案件情节选择适用;规定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并处或有先后顺序的,不得选择适用,依法减轻处罚的除外。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有数个种类或有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一般应分为轻、中、重三个等次制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多于三个等次。
第九条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违法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较少、涉及金额较小等情形,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范围内违法行为的,一般应当属于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中最轻等次所适用的情形。前款所称的“及时纠正”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责令改正等有关法律文书前纠正。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前款所称的“从轻”是指在自由裁量基准原等次基础上降低一个等次给予处罚,特殊情况下可以降低两个以上等次。“减轻”是指减少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或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的下限以下给予处罚,没有幅度的,在法定处罚标准以下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已被查实处理两次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前款“从重”是指在自由裁量基准原等次基础上提升一个等次给予处罚,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升两个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召开审理会议,对本规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有关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理由等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