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吴江区、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012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未涉及上述条款内容,经研究,对我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江苏就业不再予以就业核准。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