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待遇反欺诈工作。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