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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14-00917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4-09-01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4]261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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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1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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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4]2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

  第五条 考评人员申报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第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属鉴定机构对照申报条件初审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评人员人选来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市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全省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会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评人员培训内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采取鉴定政策理论集中讲授,各职业(工种)考评技术分组研讨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技能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条 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包括公共知识考试和考评技术考核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考评技术考核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制。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经过培训并资格考试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从证卡标注日期起算。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须按程序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担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资格复审程序:

  (一)考评人员在资格证卡到期前三个月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属鉴定机构书面报告任期内履职情况总结并提出复审申请;

  (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属鉴定机构对其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初审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审;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复审通过的考评人员,换发资格证卡;

  (四)职业技能标准修订或相应职业(工种)的考核内容、考核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对考评人员复审时须进行考评技术提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换发资格证卡。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不得再承担考评任务。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有独立评分的权利,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试题、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况给予劝告、警告;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对考评工作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各级鉴定机构应认真听取。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中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鉴定机构或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部门应切实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接受考评任务后,应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参加考评前集训或考评组考前例会,了解鉴定计划,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主要工作流程为:

  (一)在接到考评任务后,首先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方法及评分要求等;

  (二)在实施鉴定前,根据《准备通知单》的要求,检查本次鉴定的考场设置和环境条件,特别要对技能考场的场地、材料、设备、检测仪器等进行检查,填写《鉴定前设施设备状况检查记录表》,对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提出意见;

  (三)在鉴定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本职业(工种)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汇总整理本模块原始评分记录表并签名;

  (四)在考评工作完成后,考评组按规定时间向委派其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原始评分记录、成绩汇总表和考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资格证卡,自觉接受考评对象、质量督导人员、鉴定机构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有关机构透露鉴定考试题目、答案及考试相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考试成绩或评分细节。

  第六章 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双方签订聘约,明确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结合考生人数及各职业(工种)技能考核模块数量等实际情况,从已签订聘约的考评人员中选择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考评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指定其中一人为考评组长。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考评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评判水平,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机构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连续超过三次。

  第二十九条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与考评对象存在亲属、师生、师徒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凡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相关考评对象成绩做无效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拒绝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考评人员,由派遣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被警告达两次的,由派遣单位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应给予津贴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核发。原则上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能考评每天不低于300元,参加技师、高级技师技能考评每天不低于400元,考评组长每天不低于500元。

  第三十二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全省考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考评人员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日常鉴定评价基础上,对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评议制度。

  (一)日常鉴定中,考评组长对考评小组其他成员进行评价,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组长进行评价;

  (二)年末,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属鉴定机构以日常评价情况为依据提出初评意见,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最终评议,公布评议结果并反馈考评员所在单位。评议情况作为考评人员资格期满复审及聘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鉴定前设施设备状况检查记录表

  3.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4.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报名汇总审核表

  5.聘约文本

  6.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记录表

  7.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评议汇总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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