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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措施(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第二批6项公共服务措施在12月底前落实到位。各设区市、3个直管县(市)和厅相关处室单位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12月30日前汇总并报送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9日
江苏省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措施(二)
一、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责任单位:就管中心)
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医保中心)
三、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责任单位:社保中心、机保中心)
四、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专技处、鉴定中心)
五、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责任单位:专技处、鉴定中心)
六、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五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要在参保登记、缴费、稽核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大力推进“综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责任单位:就管中心、社保中心、机保中心、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