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索  引  号
550232674/2016-00883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6-04-01 00:00:00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6〕53号
关  键  词
关键字 
内容摘要
转发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       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0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点击查看原文件: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公安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公安局、各市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妥善做好我省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是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人才集体户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工作监督。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对工作单位、居住社区无集体户(公共户),且本人在工作所在地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都要协助公安部门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二、各级人社部门及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取消原物价部门核定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变相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取消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取消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收费后,不得停止或变相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工作,加强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公安机关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为人才流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各级公安机关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流动人员户口的规范管理,要逐步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和居民社区设立集体户(公共户),对已具备落户条件的,且人事档案已转出或工作发生变动且用人单位不在本辖区的流动人才,要及时引导和帮助其办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接手续。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在人才集体户落户提供便利,及时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要加强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支持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政策解读、业务知识培训和业务衔接等服务。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七、取消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收费是优化公共服务、减轻群众负担、促进人才流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规定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4月1日


附件下载 :U020160420608775289139.???????????????????.pdf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