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转发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一起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是否认定工伤进行终审判决的文书。现将该案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研究,并就相关问题加强与本地区法院、法制办研讨沟通,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能力水平。 各地如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遇到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请及时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认定案例的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