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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16-00999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6-05-26 00:00:00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 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16〕150号
关  键  词
关键字 
内容摘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 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 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2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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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确保我省新旧版证书打印核发工作平稳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样式和验印

  (一)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将普通版证书和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规定不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证书在发证机关(印)处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印。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其证书在发证机关(印)处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均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印。

  二、旧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停用和处理

  (一)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自2016年7月1日起,各省辖市和县区不再办理和核发旧版职业资格证书。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二)2016年9月1日前各市汇总当地到期结余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并将证书号段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中心将汇总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同意后,由各地自行销毁结余的旧版证书。

  三、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人社部提供的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基础上进行定制开发,增加打印管理模块,实现对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打印和统计的全流程管理。

  (一)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新版证书管理工作,建立省级数据分中心,将全省证书打印机构纳入系统统一管理,打印情况实时监测。省、市鉴定中心和昆山、泰兴、沭阳三个省直管县鉴定中心具备新版证书打印权限,其他县区不再打印新版证书。

  (二)正式启用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后,各县(区)尚未核发的证书数据在全省在线考务管理平台存档后,由各市中心负责提取打印。同时,省厅对在线考务管理平台进行了升级,各县(区)鉴定申报和考务管理数据将实时推送至市中心账户,成绩数据由县(区)确认后报市中心生成证书编号。

  (三)新版证书管理系统实现与在线考务管理平台无缝对接,获证人员数据可直接推送,并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包含证书印制、逐级发放、打印机构及获证人员个人信息的二维码,打印在证书内页照片右侧。

  (四)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的,由各级发证机构负责回收并销毁,将证书流水码录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系统将在数据库中删除相应流水码并自动补发证书。遗失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的,补发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原证书流水码须在证书管理系统中删除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出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换发仍由省中心统一办理,相关要求不变。

  四、新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拨

  新版证书启用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以每季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打印数据为依据,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省厅将依据各市和省直管县的打印数据向下逐级核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和省直管县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全面应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强化证书管理,杜绝非正常损耗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证书,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正式启用后,各市和省直管县要配备专门人手,集中力量,加快拖欠未发的证书打印核发进度,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市在取消县(区)证书打印权限后,要结合实际对现有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实施从鉴定申报到鉴定现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运用省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平台、远程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考务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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