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精神,现就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口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包括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的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不含由原渠道列支的改革性补贴等其他项目;改革后退休人员的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包括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数额,不含职业年金。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再按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增加”的具体标准
(一)退休人员“再按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增加”的具体标准如下:
1.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165元,厅局级100元,县处级72元,乡科级57元,科员及办事员43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2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7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3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7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43元。
(二)退职人员“再按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增加”的具体标准为43元。
三、关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精神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2015年7月1日起,比照该文件中高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