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8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第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定考点和考场设置条件、标准和要求,保证考点和考场设置的安全规范、科学合理。
第四条 经国家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批准,省级考试机构可授权设区市的考试机构设置考点,并具体承担考试组织任务。
第五条 考点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场所,原则上安排在考场有视频监控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中考定点学校。
第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与考点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在考试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开展考试项目考前培训的考点学校或机构不得设置为该项考试的考点。
第七条 考点应当设主考1名,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设副主考若干名,协助主考工作;设监考、流动监考、试卷保管收发、卷卡清点复核、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考点应当按照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每10个考场不少于1名流动监考的标准配备人员。
第八条 监考人员可预先按照男女搭配编成小组,但不得提前确定所在考场,应当于考试当天开考前随机确定监考考场,监考考场一经确定不得调换。考点工作人员与本考点应试人员有回避关系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考点应当在入口处醒目标明“××年××考试××考区××考点”,考试区域醒目位置公布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时间安排表等。
第十条 考点应当设立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视频监控、考试用品等,并始终保持2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
第十一条 考场应当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无噪音干扰、便于封闭隔离。原则上按照30名应试人员一个考场进行安排,考场内座位原则上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桌屉应当清空,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将桌屉朝前放置。座位号按规定排列,统一贴在课桌靠近过道一侧,便于监考人员检查,考场内同一科目(级别)考试的座位号码应当连续排列。原则上阶梯教室不得设置考场,确需设置的应当隔排隔座。
第十二条 考点应当按照要求设置考试提示铃声或广播,提醒应试人员考试入场、开始、结束时间等。考点应当设置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维持秩序。
第十三条 考场内应当设置应试人员物品放置处,清除或覆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张贴物。
第十四条 考场入口处应当醒目标明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场号等。考场内应当书写或张贴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和考场警示语等。
第十五条 考点应当做好防火、防涝、防盗和防断电等工作,配备维护考场内外秩序、处理突发事件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试前1至2日内,考试机构应当对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电子化考试和特殊类考试考点考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