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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7-05-22 00:00:00
文  号: 镇人社发〔2017〕78号
主 题 词: 关键字
关于对市区参保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

  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中断缴费人员补缴2015年12月底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对象

  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各类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5年12月底前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

  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律按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725元。

  三、补贴标准

  1.参保人员补缴2004年6月底前,2004年7月至2008年6月,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分别按镇劳社〔2007〕76号、镇劳社发〔2009〕61号、镇人社发〔2013〕158号、镇财社〔2013〕143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财政补贴。

  2.参保人员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中断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纳额乘以补缴中断月数,计算出补缴总额,并根据补缴中断月数的长短,给予不同比例的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其补贴比例标准如下:

  (1)补中断月数1-12个月,一次性补贴1%;

  (2)补中断月数13个月-24个月,一次性补贴2%;

  (3)补中断月数25个月以上(含25个月),一次性补贴3%。

  四、办理程序

  此次一次性财政补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采取先缴费后返还的原则。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缴纳,缴完后凭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返还手续。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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