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首页
>政策知识库>政策法规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17-06-14 00:00:00
文  号: 苏职称〔2017〕12号
主 题 词: 关键字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rar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