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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09-25 00:00:00
文  号: 苏人社办〔2017〕37号
主 题 词: 关键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加强廉政风险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层人社平台要迅速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名干部职工,让每名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其实质,深刻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危害性。要把贯彻落实《通知》与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结合起来,开展廉政风险警示教育,通过剖析查处的典型案件,增强廉政风险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震慑力。要认真查找社会保险廉政风险点,堵塞漏洞,筑牢干部职工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

  二、开展风险防控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工作部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省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的部署,提高经办风险管理意识,明确经办风险管理责任,梳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内控制度,查漏补缺,健全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改进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手段,加强对经办机构内控管理监督检查,预防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衔接机制,严惩贪污社保基金的犯罪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对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移送起诉等工作,共同严厉打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附件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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