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对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建)实施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申请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筹设)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对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附件:1. 中外合作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筹设)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