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司法局: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部署安排,对照《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江苏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司通〔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高级律师、公证员及中高级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资格条件
申报高级律师、公证员评审范围及资格条件按《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执行;申报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6〕90号)和司法部《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规定执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材料内容
根据苏职称〔2019〕95号文件要求,申报人员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其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1份,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人、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职称材料审核人,按承诺书中明确的内容分别做出承诺并签名盖章。
2、职称评审申报人提供行业信用记录1份,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5〕103号)文件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律师、公证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和司法鉴定人员《申报司法鉴定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使用A3纸打印,一式2份,同时加盖设区市司法局和设区市人事(职改)部门公章。
4、律师、公证员系列《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和司法鉴定系列《推荐评审司法鉴定专业高(中)级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使用A3纸打印,一式20份,同时加盖填报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设区市司法局职称办)公章,其中一份订入卷宗,其他单独提交。
5、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司法鉴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由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自助打印,由相关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表格不装订,单独放入卷宗袋。
6、其他评审材料及有关要求,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办理。申报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6〕90号)和司法部《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规定办理。
三、有关政策
因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资格条件》正在修订过程中,根据省人社厅有关通知精神,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资格条件》,其中相关条款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关于学历、资历
1、申报律师、公证员正高级职称的:
取得律师、公证员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申报律师、公证员副高级职称的:
⑴获得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⑵获得法学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获得其他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⑶获得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⑷获得法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获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
(二)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关于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
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业绩成果符合评审资格条件中(一)、(二)款的,在报送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的认定文书及卷宗材料。
(四)关于律师、公证员提交业务卷宗要求
申报高级律师职称评审人员需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刑事、民事、经济、法律顾问业务卷宗各1份,也可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提交某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卷宗3份和法律顾问律师卷宗1份。申报高级公证员职称评审人员需提交国内民事、经济、涉外民事、经济等业务卷宗各1份。
(五)关于同级“转评”条件
1、申报转评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与拟转评职称同等级的其他系列职称;③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材料);④专职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后的卷宗(4卷)、业务工作总结(1份)、论文(2篇)。
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2、申报转评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苏司通〔2006〕90号文件中规定的转系列申报评审条件和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外,申报高级的还需提交其为第一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文书20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报中级的还需提交其为第一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文书10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条件的补充说明
1、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2、条件中规定的“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原在其他系统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取得的原省、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职称证书有效。
3、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由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根据我省实际情况,①可以从司法厅批准其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之日起算(需提交省厅同意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业鉴定人的批复);②原在其他系统专职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在原单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需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及原本人的鉴定文书复印件)。
4、条件中规定的专业论文和专著是指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所撰写的有关司法鉴定内容的文章和著作。
5、条件中专业论文发表的期刊要求有“国际著名刊物”、“国内核心刊物”、“专业核心刊物”和“国内非核心刊物”之分。①“国际著名刊物”是指所有被SCI、SSCI或EI收录的期刊;②“国内核心刊物”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确定的核心刊物(具体刊物可以从网上查阅);未被SCI、SSCI或EI收录的国际一般期刊视作国内核心刊物。③“专业核心期刊”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管的、与司法鉴定专业密切相关的期刊,包括:《法医学杂志》、《中国法医学杂志》和《中国司法鉴定杂志》。④“国内非核心刊物”是指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性或应用技术性期刊。
6、条件中解决有关“疑难问题”和“复杂问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认定,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申报评审人员的个人自传、研究课题项目和鉴定文书来评定。
7、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除应提交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苏司通〔2006〕90号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完成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的10件案件的司法鉴定文书各1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报评审要求
1、申报评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请各单位派专人于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至江苏省司法厅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1209室),逾期不予受理。
2、从今年起,申报纸质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相关申报信息。信息填报成功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将个人业绩等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3、申报人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未经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申报材料上 报前,还须组织群众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为了规范申报工作,省厅职称办印制了统一的《评审材料卷宗》,送评材料必须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内容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凡不按要求分类装订的,不予受理。
5、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高级律师、公证员评审费用500元/人。司法鉴定系列职称评审等费用,按司法部职称办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职称办有关通知规定费用标准,由本人直接汇款至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缴费证明材料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联系电话: 021-52362191。
附件:
1、评审材料卷宗目录
2、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
3、江苏省司法厅2019年度职称评审计划表
江苏省司法厅职称办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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