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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0-00595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0-10-20
名       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第四季度攻坚活动的通知
文       号
苏人社发〔2020〕116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第四季度攻坚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0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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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截至9月份,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幅度和使用进度,距离预期目标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的效能未能充分显现。为全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加快专账资金使用,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决定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第四季度攻坚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第四季度攻坚活动,力争完成150万人以上以工代训补贴、20万人次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10万人次就业技能培训、2.5万人次创业培训、30万人次以上安全技能培训、1万人次以上新签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各地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专账资金使用指导计划、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计划完成率均达100%。

二、活动时间

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重点工作

(一)完成150万人以上企业职工以工代训补贴。各地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用足用好五项以工代训政策,发挥以工代训补贴可发放6个月以及符合条件的2019年以工代训补贴可以补申报等政策效应,全力加快发放以工代训补贴,释放专账资金“稳就业”“保就业”效能。县(市、区)要全部出台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服务细则,并以县(市、区)为单元,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分片包干,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联系、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摸清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和职工情况。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月底前要建立以工代训企业台账和微信工作群,更加积极主动地指导、服务企业申请补贴。支持各地学习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我省无锡市和常州市等地做法,运用金保系统自动摸排、精准确认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和职工,经公示后及时发放以工代训补贴。

(二)完成20万人次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千人服务团”,构建省、市、县三级服务企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体系,开展相关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总部设在南京的驻苏央企、省属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实行“一对一”服务,第四季度攻坚期间宣讲培训政策、发放工作指南或调研指导不少于2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辖区内驻苏央企、省属企业以及用人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参照省厅做法加强服务。对其他各类企业,由市、县(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专班分片包干。10月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包干企业台账,指导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开发适宜培训项目,加快开班审核,落实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做好结业考核和补贴资金申请等服务。对符合我省高技能人才紧缺型职业(工种)获证培训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各地要尽快按规定核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完成10万人次就业重点群体技能提升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把农村转移劳动力和新生代农民工作为重点,支持职业培训机构与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劳务输出机构等建立联合体,构建“1+1”“1+N”培训就业合作机制,对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登记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在1个月以内提供相应的培训信息或统筹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应培尽培,应补尽补”的原则,将禁捕退捕渔民作为就业重点人群,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及时对接摸排培训需求,分类施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培训。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形式,开展送技能下乡村、送技能到田间等活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四)完成2.5万人次创业培训。对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

(五)完成30万人次安全技能培训。按照苏政办发〔2019〕71号和苏人社发〔2020〕26号文件有关规定,面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工信等部门负责或监管的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各类企业职工,开展新上岗员工、在岗员工、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开发实施一批“互联网+安全技能培训”项目。对2019年以来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证书的人员,各地要及时发放培训补贴。在申请培训补贴过程中,劳动者因遗失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提供可以证明培训缴费的相应佐证材料。

(六)新增1万人次以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百校千企”签约活动,省重点技师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重点技工学校年内分别要完成不少于1000人次、500人次、300人次和100人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签约任务。各地要将技工院校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成效情况列入技工院校综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申报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和技工院校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各技工院校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对合作企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指导和工作帮助。各地要即时受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请,不得收窄政策口径或刻意压缩规模。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结束后,对暂无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职业(工种),按照苏人社发〔2020〕54号文件相关要求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凭培训合格证书可全额申领培训补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如果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单位,可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符合职业技能等级破格晋升条件的新型学徒实施评价认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履行牵头职能,督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类抓好行业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第四季度攻坚活动;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职业技能提升工作专班要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条口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协调配合到位、组织保障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月通报制度,每月通报各地主要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地区,采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月约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择时约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派出工作组到工作滞后地区进行实地督导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大督导工作力度。

(三)突出质量管理。坚持培训质量与培训数量“两手抓、两手硬”,将质量要求贯穿培训全过程。对培训开班当日实到人数低于审批人数的,以实到人数为当期培训开班人数。对能通过录像、远程视频连线等手段进行有效过程监管的培训项目,可不再实地检查抽查。对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生成、打印电子培训合格证书的,以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作为领取培训补贴等的有效凭证,审核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培训补贴申请表上备注说明。

(四)鼓励基层创新。各地可探索试行培训和申领补贴承诺制,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对其中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由其作出信用承诺后,各地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主管部门加强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探索通过引入第三方开展培训质量评价的方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管。

(五)广泛宣传动员。强化典型示范,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了解政策、明白规程、积极参与,共同营造有利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的良好氛围。各地要主动协调沟通新闻单位,引导主要媒体正面报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中央和省相关媒体开展技能江苏行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及亮点。

(六)加强专账资金管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地要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省厅拟将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适当调减专账资金支出情况不好的地区的就业补助资金额度,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提取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也将优先用于支持专账资金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申请要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审核、当日公示,较为复杂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不少于3天后即转财政部门办理。从受理到转出,同一笔业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审核、公示、拨付时间周期,倒排时间进度,加快资金拨付。做好培训补贴的风险点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培训补贴督导检查工作,探索运用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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