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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苏政办函〔2020〕1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办法》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要求等,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实施。
(二)各级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方式,按照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