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各项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全力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用工。对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设立工作专员主动开展上门用工指导服务,全面准确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和招工缺口。建立即时响应机制,在人社部门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招聘专区,精准匹配登记求职人员信息。加强与优质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协同合作,深挖人力资源供给潜力,多渠道采取灵活用工、劳务派遣、临时借调等送工方式,有效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安全有序引导其他各类企业用工。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用工,采取实名登记、网上申报、快速筛查等便利化措施尽快帮助员工返岗就业。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服务行业及其他类型企业复工,不得以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型设立限制条件,稳妥实施职工错峰返岗,确保本省户籍和办理居住证劳动者在省内无障碍有序流动,不得对重点疫情地区返苏人员采取强制劝返、超期隔离、就业歧视等不当行为,切实解决外地员工回程返岗难问题。
三、积极帮助务工人员便捷上岗。建立企业用工报备制度,经批准复工企业及时将用工人数、用工时间、用工要求报送给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定向推送给劳动者。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复工动态信息,指导职工提前做好安全防控、交通出行、住宿餐饮等准备工作。鼓励采取政府或企业包车的方式集中安排农民工等人员返程,符合条件的车辆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并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对来自重点疫区的就业人员,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如实申报个人信息,组织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安排医务人员做好定时健康体检工作,待确保身体健康后安排上岗。
四、优化招工服务方式。创新实施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活动,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动员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线上供求对接服务,规范岗位采集和发布渠道,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鼓励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扩大在线办理事项范围,建立求职招聘、就业登记、合同备案、参保缴费“一条龙”网上快速服务通道,帮助复工企业招工用工。建立跨区域劳务协作分级响应机制,有组织开展精准用工需求对接。
五、鼓励企业灵活组织生产。在疫情防控期间,引导复工企业尽可能采用弹性工时、错岗上班、远程办公、居家就业等方式,在保障稳定生产运营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做好工作场所和劳动者的防疫保护,加强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提升保护意识。
六、强化援企稳岗政策支持。延续实施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符合条件地区的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到2020年底。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交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给予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发放1-3个月的稳岗补贴,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职工队伍。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员工适岗能力。
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千方百计确保企业职工薪酬按时发放、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对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和基本生活。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裁员、欠薪、停保等突出问题矛盾,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创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方式,引导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帮助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
八、加强企业安全培训。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高度重视对新招人员、转岗人员和复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前设施设备等各项安全检查,深入排查、切实治理各类风险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