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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0-00151
分       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0-04-27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文       号
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 2020-04-27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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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请求明确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处理方式的函》(粤办函〔2019〕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

第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第四,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