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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0-00163
分       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0-04-27
名       称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17〕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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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27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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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


  

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要求,推动“放管服”改革,打造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规范


(一)加强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统一规范。

各地各部门在权力事项“三级四同”基础上,配套公开办事指南,公布办理范围、运行流程、材料目录、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基本信息。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不得擅自新设权力事项,不得在已公开的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要求和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本地本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发布办事指南,对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梳理权力运行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对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进行规范。2018年3月底前,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安监、文化、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省级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2018年6月前,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海关、工商、质监、检验检疫、证监、扶贫等省级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2018年底前,省各部门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参照省级部门时序进度,2018年底前,同步完成本地区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三)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规定,分解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事项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将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要求固化到现有业务管理系统中,做到政务公开操作与政府日常工作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

公文办理要严格政务公开程序。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本机关负责人审签;拟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公文审签前应先送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在请示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可按规定予以退文。凡主动公开的公文,需要在公文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各级行政机关每年11月要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定期组织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会议办理要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各地各部门要于2018年3月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民生事项议题,政策起草部门应列明是否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随审议文件一同报批;会议审议时,政策起草部门应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探索在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发布厅或具备条件的会议场所,邀请社会公众代表收看收听政府有关会议。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常态化政策解读机制。

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省各部门是省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出台的,或直接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部门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通过参加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

严格解读程序。坚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起草部门应将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审议,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室(厅)予以退文。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政策文件公开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政策文件公开后,相关解读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政策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政策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需配发新闻稿件的,政策起草部门应精心准备,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省内主要媒体播发。政府办公室(厅)政务公开机构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提升解读实效。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权威透明,避免误解误读。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和工作团队,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综合运用数字化、图标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多元化解读,多举实例,多讲故事。充分运用省内主流媒体及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做好省政府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发挥“定向定调”作用。注重利用商业网站以及都市类、专业类媒体,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提高政策解读的到达率、知晓率。

(五)推动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化规范化。

及时监测舆情。各地各部门要全天候监测以下政务舆情:涉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政府部门重要决定事项的舆情信息;涉及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政务活动的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的不实信息等。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监测范围和重点,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舆情监测标准。

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市、县(市、区)的政务舆情,市、县(市、区)涉事责任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多个市县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厅)确定牵头部门。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发生后,涉事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宣传部门牵头协调做好舆情处置和信息发布。

健全回应机制。建立舆情收集制度,通过安排人员和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对收集到的政务舆情加强研判分类处置,其中,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力争在3小时内、最迟不超过5小时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打造“互联网+”政务公开平台


(六)建设智慧便捷的政府网站。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是本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强化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政务公开第一平台。按照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优化政务公开栏目,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强化政府网站信息检索功能,着力解决检索设计不合理、信息提供不充分、提供方式不便捷等问题,让群众以最简单的方式获得信息帮助。畅通网站互动交流渠道,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为听取民意、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支撑。打造统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统一在线受理、分办、答复,制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引,方便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加强网站之间协同联动,对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省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网站要即时转载。省政府网站开设的重点领域政务公开专题专栏,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内容保障。

(七)优化提升江苏政务服务网。

严格按照“三级四同”清单公布权力事项,进一步明确“应上尽上”服务清单,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标准化,全面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服务、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实时动态更新管理。完善综合服务“旗舰店”功能,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增强用户使用黏性。加快发布覆盖县(市、区)以及部门的“不见面”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网上统一受理、线上线下帮办、信息资源共享、内网并联审批、外网实时反馈”,实现80%的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建设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加快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受理下移,做到凡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事项均可在乡镇(街道)受理反馈,并逐步向村(社区)延伸,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八)做大做强政务发布新媒体。

各级政府和部门开设政务发布新媒体,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按照“谁开设、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避免开而不管、管不到位。要切实做好内容发布,紧密围绕政府部门职能定位,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尤其是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政策信息、服务信息,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要强化引导回应,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谣言等,要按程序及时发布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回应公众关切。要加强审核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指定在编人员专人专岗负责政务信息发布工作,重大信息发布要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同意,对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的新媒体,开设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避免发布不当言论。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宣传、网信部门开展政务发布新媒体普查,对有平台无运营、有账号无监管、有发布无审核的政务发布新媒体进行清理规范,整合建设全省统一联动的政务发布客户端。

(九)发挥好政府公报标准文本作用。

政府公报要集中统一刊登本级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政府公报坚持公益性原则,以赠阅为主要发行方式,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建立完善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选登情况通报制度,确保政府公报刊登内容及时全面,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室(厅)。进一步完善政府公报编辑工作相关规定,优化工作流程,健全管理规范,实现政府公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着力办好电子版公报,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启动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用3年时间,将创刊以来刊登的内容全部入库管理,提供在线服务,方便公众查阅。


三、提升企业和群众参与度获得感


(十)细化公众参与范围。

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让企业和群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省级政府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级政府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城市治理、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民生事项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扩大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十一)规范公众参与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严格落实听证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与民生关系密切或需社会广泛知晓的听证会,应在主流媒体、政府网站、用户活跃论坛、政务发布新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探索开展听证会网上直播,扩大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十二)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不断完善政府网站的领导信箱、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激发公众参与积极性。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搭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问政、政府开放日、在线访谈、政策大讲堂等公众参与新平台。完善“江苏12345在线”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系统对接、数据归集和业务协同,实施12345在线服务“一号答”,打造全省“不见面审批(服务)”咨询直通车,把“江苏12345在线”建成企业群众的参与平台、评价平台和监督平台。从2018年起,与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府开放日主题活动,强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四、积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


(十三)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省级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清理整合,将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实现省级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省级平台对接。开展全省政务信息资源普查,梳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源,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逐步构建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制定开放共享标准。

(十四)建设统一集中的公共数据开放网站。

加快省大数据中心建设,统筹整合贯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安全工作。2018年6月底前,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省公共数据开放网站,按照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优先推动城市治理、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以及我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涉及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

(十五)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务数据资源,积极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汇聚发布基于政务数据资源开发的应用程序等增值服务,满足群众和企业对政务数据的“知情权”和“使用权”。定期举办政务数据开放论坛、数据开放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深化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五、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保障工作


(十六)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研究提出具有本地、本部门特色的政务公开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并抓好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领导分工,并在网站对外公布。

(十七)健全协调机制。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处理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全省政务公开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并抓好任务落实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按照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有力有效部署推进工作。

(十八)整合力量资源。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厅)是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尚未在政府办公室内设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县(市、区),要整合力量,理顺机制,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建,省级部门要在办公室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岗位,配备专职在编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和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十九)加大教育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培训计划,按照每两年将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新任职公务员的培训,着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政务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

(二十)强化考核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互联网+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公众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低于4%。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规范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评估评议。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适用主体,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