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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0-00164
分       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0-04-27
名       称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政传发﹝2018﹞171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27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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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政传发﹝2018﹞1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国办〔2018〕23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地、各部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要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建议和提案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

二、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公开尽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对于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内容摘要公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三、加强对办理复文的审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四、及时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省各有关部门要在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设立“建议提案办理结果”,集中公开本部门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复文,要在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并同步将复文电子稿通过“江苏省政府门户网站群内容管理平台”报送至“江苏省政务公开报送栏目”,集中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设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集中公开工作。

五、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办理复文涉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公开办理复文时,可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答疑解惑,方便公众理解。在办理复文公开后,注意了解舆情反映,加强舆论引导,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政府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