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省各新闻单位: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围绕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要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使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搞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的宣传。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要精心组织安排,制订报道计划,开办专栏专题,认真搞好宣传报道。要集中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安排,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去;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好各项政策;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热情为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排忧解难,在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宣传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典型事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解放思想,增强信心,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再就业。同时,新闻媒体还要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分流安置、征地补偿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支持企业改革;引导他们了解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更快地实现再就业。要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的联系,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便于各地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2002年以来,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对2002年以来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给予了肯定。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框架,揭开了就业再就业工作崭新的一页。200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再次召开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把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精神,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各地结合实际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创造性地加以落实,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2004年,国务院、省政府召开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同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连续三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分别召开三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一是劳动力供给总量不减,就业压力大。今后几年,全省城乡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近200万人,而从劳动力需求看,按我省GDP年增长14%计算,加上补充自然减员,每年可提供的就业岗位在150万个左右,加上经济结构调整、国际贸易磨擦等因素,会使就业受到一定影响,劳动力的供求将始终存在着一个较大的动态缺口。这种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将在相当长时间里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二是历史遗留问题还需消化解决。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仍有部分未就业人员,今后三年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还需安置一定数量的职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一些职工需要分流安置,部分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依然存在,已实现再就业的有些还不稳定。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三是新的就业矛盾逐步凸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十分迫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速度加快,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亟须做好工作。 四是劳动力素质与岗位不适应的状况需要改变。许多地区和部分行业出现技能劳动者供不应求甚至严重短缺,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在看到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条件。首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科学决策。为进一步解决好就业问题提供了牢固的思想认识基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解决就业问题的方向明确,措施配套,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为更富成效地解决就业难题提供了政策和机制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最重要的政治保证。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根据国务院《通知》确定的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省《实施意见》对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一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二是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三是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四是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五是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新的就业政策特别强调要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几年,就业工作仍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目前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很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仍是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受就业岗位有限的影响,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没有实现再就业,同时可能还有新的增加。他们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弱,再就业面临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已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有一部分就业不稳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如果不能再就业或再次失业,仅靠失业保险金或“低保”补差生活比较困难。这些下岗失业人员过去曾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因此,新的就业政策把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作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他们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弱的现实,要求继续通过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同时,我省明确对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失地而失业、失保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一定的开业和周转资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并减轻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简便。 六、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 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工伤和生育保险项目,有利于建立“五保合一”的统一扩面征缴机制。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数量大,就业人数多,通常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行这一政策,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另外,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这一政策,目的是鼓励劳务派遣企业多吸纳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增加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稳定性。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为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利于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以使他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考虑到这部分人中的“4050”人员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上长期稳定下来,有必要对他们采取特殊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同时,为了鼓励各类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体现政策的普惠性,防止用人单位因没有政策扶持将使用的困难人员推向社会或改为灵活就业方式使用。我省明确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扩大到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目的是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是国家为稳定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既明确了对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在资产利用方面提供的支持,也明确了在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鼓励辅业企业实现产权多化元,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九、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多方面努力,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给见习青年一定的生活费。 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以培训促输出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实行苏南、苏北对口挂钩,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开展贫困地区农村劳务输出,实施就业扶贫。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指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再就业政策落实发挥了基础作用。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者,还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十一、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针对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问题,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要强化职业培训。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十一五”期间,要推动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使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要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培训项目。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确定。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二、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员的,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要引导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通过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好企业和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 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就业局势不稳定问题。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要妥善处理好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加强管理,特别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就业管理。 十四、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这一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就业环境,改变现行进入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比城镇人员低的多的状况。 同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十五、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为了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的补助,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贴。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2006年2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好《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对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对于统筹城乡就业、特别是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进一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根据中宣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05]4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写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好宣传工作。
附件: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三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明显发挥,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2003至2005年,全省新增城镇就业人员265万人,净增就业206万人,新增就业人数逐年增加。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援助,帮助126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三年小幅回落,已从2002年的4.2%下降到2005年末的3.6%,下岗与失业并轨工作全面完成。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也有较大改善。
二、今后几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要坚定信心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今后几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第二,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经济结构调整顺利推进,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第三产业发展加快,必将对就业形成强有力的拉动。特别是“四沿”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苏南、苏中、苏北区域共同发展的进程加快,建设国际制造业基地、注重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加快城镇化步伐等一系列重大发展举措的落实,将为解决就业问题带来新的机遇。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经济基础。
第三,随着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深入落实,其综合性积极效应将进一步释放,贯彻落实好新的就业政策,将会创造更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第四,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的一系列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在实践中形成的就业工作管理机制,创造的许多新鲜而有效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诸多有利条件,我们要坚定信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精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实做好,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更大发展,不辜负党的重托,不辜负广大群众的期望。
三、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新政策承前启后,突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点,提出探索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
这次新的就业政策出台,是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时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002年以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由于原有政策执行时间比较短,政策对象和覆盖面较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这次新出台的就业政策延长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政策的执行时间,同时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增加了扶持政策项目,调整了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操作办法。通过对原有政策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对就业再就业的支持和扶助力度更大,实效更强。
首先,体现在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其次,体现在促进就业的五条主要途径上,包括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平稳转移富余人员,提高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第三,体现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第四,体现在加强就业的城乡统筹和宏观管理,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第五,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方向。新政策在明确工作重点的同时,也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考虑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场就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新政策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方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激发他们的潜能,铺平就业的道路,促进他们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竞争就业。
五、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一轮积极的就业政策明确,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下同)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七、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明确,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八、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我国就业的发展方向。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要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进一步发展。
十、以人为本,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严格把好事前、事中、事后几个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企业关闭破产准备阶段,要深入宣传政策,帮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并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三、加强就业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要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定期表彰讲诚信、重服务、规范运作、实绩显著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组织,树立职业介绍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充实队伍,加大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以及随意裁员等突出问题。
要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试点。定期开展全省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要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化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增强执行力度,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
国内外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对就业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通过政策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就业提高生活水平,是处理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正确方向。为了有效衔接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通知》和《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同时,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对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多、基础管理工作好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功能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帮助,也有利于探索支持企业减少裁员、实现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路子。同时,可有效增加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为更好地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支持。
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省政府决定将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市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6-00278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6-03-14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文 号
苏宣通[2006]16号
关 键 词
就业再就业
内容摘要
时 效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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