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延续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通知》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基准费率(实施阶段性降费前费率,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8个月,不执行降费。累计结余经降费后低于18个月的,次月退出降费。
《通知》要求,各地在执行阶段性降费时,要统筹把握疫情应对期间减免缓缴政策,以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和待遇正常发放为前提。基金可支付月数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应按要求降低费率,确保降费率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切实做到企业降成本、市场增活力、个人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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