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协调全省校外教育教师职称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的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确,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第二条明确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章附则中明确,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第二条明确,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必须是在职在岗的教师,评聘合一。由于一些校外机构没有被纳入学校管理,并且没有设置教师岗,所以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参评中小学教师职称。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就岗位设置和校外教育机构教师职业发展通道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努力畅通各级各类公益性校外场所人员的专业发展通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