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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20-09-11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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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政策措施

2020年5月18日

 

一、基层就业政策

1.就业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其收入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

2.学费补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指定的县以下(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本专科、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12000元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考研加分。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工资提档。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5.优先招聘。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地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6.工龄延续。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企业吸纳政策

1.税收优惠。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须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未达到招用人员比例的,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3.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培训支持。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6.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7.免费代理。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


三、自主创业政策

1.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信贷支持。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期限最长3年、最高额度不低于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还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社保补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对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其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培训补贴。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实训等)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7.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8.创业项目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或在校生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实施的创业项目,可以参加省和地方每年举办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对入选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奖励。

9.免费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就业见习政策

1.参加对象。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 6 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学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2.参加途径。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在线报名;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现场报名;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报名。

3.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并由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部门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由见习单位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人员的依据之一。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未被留用的人员,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五、就业援助政策

1.给予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享受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减免相关费用。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六、职业培训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相关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