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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