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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12-24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案例一: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0〕苏0612刑初365号

 

被告人潘某,南通日友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通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通太子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原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6月11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民警抓获,同年6月25日经原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原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案情简介:2015年5月起,被告人潘某拖欠11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72628.64元。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潘某逃匿至西安市。同年12月11日,原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日友公司、太子公司、诚茂公司分别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2015年12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三公司未支付。2015年12月14日,原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潘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三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用于偿还员工的部分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相关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件二: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0〕苏0612刑初3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南通市)港闸区三龙家用纺织品厂负责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于当日执行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经营不善,采用逃匿、不接电话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6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三龙家用纺织品厂及被告人李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李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予支付,并一直逃匿在外。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7月31日将该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118000元。

 

相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洪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0〕苏0681刑初449号

 

被告人洪某,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洪某拖欠江某、冯某、徐某等14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29404元。后洪某采取逃匿、拒接电话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洪某经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被告人洪某于2019年7月2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日,洪亮由其家属代为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工人的谅解。

 

相关判决:被告人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四: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0〕苏0681刑初387号

 

被告人陈某某,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某自2015年10月在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洲路19号登记注册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该公司工人2018年剩余部分、2019年1月的劳动报酬。2019年3月7日,经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仍拒不支付刘某某、黄某某、韩某等24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21020.407元。被告单位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某支付了21人剩余部分的劳动报酬并取得相关被害人的谅解。开庭前,陈某某向法院缴纳了剩余3名工人的劳动报酬。

 

相关判决:被告单位南通沪誉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五: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0〕苏0684刑初2号

 

被告人周某某,原海门市雷佰帝寝饰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2012年3月23日曾因赌博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五千一百元。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案情简介: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海门市雷佰帝寝饰用品有限公司先后雇佣张某、吴某、陆某等35名工人工作。2014年11月10日,因经营不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周某某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工人工资。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1月14日在海门市雷佰帝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同月17日在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海门市雷佰帝寝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海门市雷佰帝寝饰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截至目前,尚有张某、吴某等35名工人工资人民币430857元,该公司至今仍拒不支付。

 

相关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六: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1)苏0612刑初7号

曝光!2020年-2021年南通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案例

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7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案情简介: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吴某某合伙在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经营“通州区东社鼎亮服装厂”,后因经营不善,至2016年1月尚拖欠孙某甲等8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2770元。2016年2月1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置,吴某某与李某于当日形成书面协议,约定各自承担工人工资人民币131385元,当日吴某某支付完毕,被告人李某未支付。同月,被告人李某逃匿外地并更换手机号码,失去联系。2016年6月1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通州区东社鼎亮服装厂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李某经其丈夫吴某某传达上述改正指令书内容后,仍继续逃匿,拒不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相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出涉案工人的工资人民币130407元,发还各被害人。

 


案例七:南通鹏升时装有限公司、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判决书编号:(2021)苏0602刑初152号

 

被告单位南通鹏升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起鹏升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为逃避支付工资及债务出逃藏匿。2016年3月17日,原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在鹏升公司生产经营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鹏升公司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徐某等29名职工支付拖欠工资348344.7元,鹏升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支付。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某与徐某等29名职工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取得职工谅解。

 

相关判决:被告单位南通鹏升时装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