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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2-00059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2-02-21
名       称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2-21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的出台,落实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近年来,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数量维持在1500所左右,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约80万人次。当前,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所沿用的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制定的《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推行,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体化信息管理手段的迭代更新,原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尤其是2021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文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并在全国推行,基层反映,迫切需要重新制定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为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提供遵循。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2月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启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一年多来,先后赴南京、无锡、徐州、常州等地开展调研,召开各有关部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座谈会10余场,深入分析当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查找其中的问题及原因,并收集整理了国家、我省和兄弟省份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并逐项讨论研究,明确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形成文件征求意见稿后,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向相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征求修改意见,在收到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审议稿。其后,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审议稿进行论证,开展政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联合印发并公开发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章58条,另附8个附件。其中,第一章是总则与管理权限,明确了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责等。第二章是设立,主要包括学校设立需达到的标准、设立的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办学许可证的用途等。第三章是变更与终止,主要明确学校变更和终止事项的规定、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等。第四章是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主要明确学校的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教师教学管理,以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激励保障举措等。第五章是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主要明确学校的监管原则、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六章是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有权解释机关等。附件1是《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从举办者、名称、章程等11个方面明确了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附件2、3、4、5、6分别是申办报告、申请表、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变更事项申请表、变更事项承诺书的格式或样表。附件7是《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则》,明确了当举办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时,一般审批程序下设立评分的细则。附件8是《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明确了开展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要求和分值等。

(一)关于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了部门间的协同,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法人登记等工作环节依法依规承担的职责,对各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落实也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鼓励各地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联合监管。二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局承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审批工作,并明确了省、设区市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管理工作职责,形成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权责清晰的属地管理体系。三是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和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对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关于“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一是重点突出贯彻落实改革要求,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环节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改革,审批改革的规定和程序详细,同时制定了审批时所需要的材料模板,可操作性较强,便于基层执行。二是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监管职责和违规办学处罚依据、程序和方法,规定审批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举办者相关失信行为以及学校承诺不实的,应当将举办者违规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制定诚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以此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举办者守法守诺意识。对举办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举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明确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时,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关于定标准和做评估。一是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和评估细则,对学校的设立和评估提供了规范依据和遵循。达到《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各项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二是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制定了《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规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评估细则,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据实填写报送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情况综合评估报告。三是加强办学评估结果的应用,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结果确定不同等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分类给予其支持政策。

(四)关于抓规范和促发展。一是着眼涵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生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举办学制学历教育等禁止行为。同时,还健全了学校的退出机制,明确在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等五种情形下,学校应该终止办学。二是对学校的制度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从而提高学校规范管理的标准和水平。三是支持办学规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做优做强,鼓励学校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