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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宿迁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宿人社发〔2017〕138号)
发布日期: 2022-03-31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宿人社发〔2017〕13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 号)精神,按照《江苏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苏人社发〔2016〕90号)要求,我们对《宿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宿人发〔2009〕3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宿迁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市级见习基地”)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授予“宿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的基地。

第三条市级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对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起示范作用。主要任务是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对接,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市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遴选、审批和授牌工作;

(二)制定市级就业见习计划使用总体方案并部署实施;

(三)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四)组织市级见习基地举办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五)对申请进入市级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六)负责市级见习经费管理;

(七)其他事宜。

第六条各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根据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单位申报市级见习基地的受理、审核、

推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日常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使用市级见习计划的申报、落实工作,做好见习人员资格复审、名单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做好见习人员补贴发放的银行卡办理和市级见习基地留用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五)做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级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和要求,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工作方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二)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见习人员报名、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三)负责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政策措施,协助见习人员办理领取补贴的银行卡;

(四)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五)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六)负责安排、推荐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七)负责做好见习人员留用情况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做好留用补贴的发放工作;

(八)为当地见习工作树立标杆,引导、示范和带动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九)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根据检查考核意见,及时对见习工作进行整改,调整优化见习方案措施。

第三章市级见习基地的认定与调整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市级见习基地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市级见习基地原则上由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企事业单位中推荐,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择优推荐。

第十条市级见习基地需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原则上近两至三年平均每年招收见习人员达20人,见习期满后,年度平均留岗率不低于 50%,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效果满意度达80%以上;

(二)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有效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专业水平和就业能力;

(三)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带教制度,有指定负责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四)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配套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

(五)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办理见习人员申报手续,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建立清晰明确的见习台账记录,及时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材料;

(六)按规定报送见习人员考勤记录,申报见习补贴经费,开展见习工作以来没有冒领、虚领见习经费等问题;

(七)建立见习人员考核鉴定制度,在见习结束后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第十一条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宿迁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审批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授牌。

第十四条已设为市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后取消市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五条下列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宿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三)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十六条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二)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三)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市级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对接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四)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或携带相关材料与市级见习基地对接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也可通过“智汇宿迁”网站和微信平台在线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八条市级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拟录用的见习人员,统一从“智汇宿迁”网下载表格填报,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存档。

第十九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级见习基地申报的拟录用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复审、名单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市级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宿迁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市级见习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地申报的需求情况统一编制市级见习计划的使用方案。

第五章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级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见习期间,应组织岗前培训,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时间为 3—6 个月。

第二十四条见习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学习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市级见习基地申报,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见习基地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 3 天或累计旷工 5 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已在见习基地以外落实就业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五)本人不愿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第二十六条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留岗正式就业或在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岗位的见习人员,市级见习基地应及时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市级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单位见习合格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市级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证明。

第六章就业见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按属地原则安排见习经费,包括使用市级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及一次性见习补贴。

第三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确定见习经费。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由财政每月提供不低于上年度见习基地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率达50%以上的市级见习基地,按每留用 1 人补贴 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为见习人员代发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市级见习基地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见习人员统一办理指定银行的借记卡,作为见习人员领取见习补助的唯一途径。见习人员领取见习补助的银行卡须由其本人凭相关证件去指定银行的网点激活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市级见习基地应将上岗人员名单上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见习补助银行卡,并于每月25日前发放经费。

第三十四条市级见习基地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留用的见习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领取市级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补贴。

第三十五条市直见习经费从市财政就业资金和见习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各县区、经开区、洋河新区、湖滨新区相关见习经费由同级财政审核拨付。

第三十六条就业见习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见习时间及考勤情况,骗取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市级见习基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机制。根据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就业见习工作组织、见习计划落实、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安全卫生与权益保障、见习实效与见习人员留岗率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定期对市级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宿迁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宿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宿人发〔200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