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人社发〔2020〕97号 连 财 社〔2020〕65号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连部省属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特制定《连云港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连云港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为推动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展,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充分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112号)要求,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连财社〔2020〕6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连云港市青年就业见习工 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及管理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连云港市产业导向,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
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
2.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
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年度可提供见习岗位原则上不
少于5个。
3.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
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工作和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二)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及审核
1.凡符合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凭《连云港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健全可行的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包括见习人员的招收和留用、待遇、安全保障、培训、考勤、 考核鉴定及其他内容)等材料到属地(住所地,下同)人社部门
申请。
2.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属地人社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核。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单位原因。材料审核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对照就业见习基地确认条件进行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报单位原因。
初审合格,市区报市人社部门进行集中复核,合格的确认为市级青年就业见习基地。部省属单位、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各县(含赣榆区,下同)审核合格的,直接确认为县级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三)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1.见习岗位的申报
见习基地分别于每年3月、10月份集中申报见习岗位,填写《就业见习基地岗位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地人社部门
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
见习岗位信息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布。见习基地三年内不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见
习岗位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2.日常管理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 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建立健全见习工作台账,完善见习人员 考勤、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和带教老师执行情况等台账 资料。(有关材料参考样本见附件)
见习基地应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 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一名见习指导老师原则上指导见习人 员不得同时超过5名。见习期间,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对无正当理由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违反见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见习生,见习 基地有权解除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 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 签署见习考核意见,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和指导老师,可以给 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
3.检查评估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一季度对见习基地上一年度就业见习工 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年度内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 日常管理执行情况,包括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 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等),见习环境、劳动强度、见习 岗位的设置的合理性,能否持续提供较多的见习岗位情况,带教
老师的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实训效果,见习人员评价,见习留用率,见习工作合账的完善性,见习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的规范性等。见习基地如实填写《连云港市青年就业见习考核登记表》(附件6),属地人社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如实给出考核意见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对评估不合格的,督促其限期 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见习基地三年内未申报见习人员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后续需开展见习的,须重新申报。见习基地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 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属地人社部门评估认定并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二、就业见习对象及就业见习申请
(一)就业见习对象及就业见习期限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离毕业时间3-6个月(根据实际见习期确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见习期时长一般为3个月,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延长,
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19年至2021年,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16-24岁的失业青年。见习期时长一般为3个月,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就业见习申请1.各级人社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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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申请见习者根据本人意向选择见习岗位,与经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双向选择,双方通过双向选择达成见习意向。
2.符合条件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在校生申请见习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申请见习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有关材料由见习基地负责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3.见习者与见习基地签订《连云港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附件3),方可成为正式的见习人员。见习协议书一式两份,见习者和见习基地各执一份。
三、就业见习补贴的标准、使用和管理
(一)就业见习补贴的项目和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1.生活补贴。市区(不含赣榆区,下同)就业见习基地见习
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对市区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予以补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购买雇主责任险,以确保见习人身发生职业伤害时能得到最大保障。
3.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达
50%以上的市区见习基地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600元/人予以一次性补贴。
4.对于见习已超过1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被所在见习基地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继续享受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办理有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补贴不再享受。
5.当月见习考勤时间不足15天的不享受生活补贴。
6.各县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规定,由各县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消费水平自行确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二)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和使用
1.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管理指导费用由见习基地 按月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相关保险在各级人社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各见习基地自行办理。见习基地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给予见习人员配套生活补贴。
2.见习基地持《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4)、《就业见习基地补贴发放审批表》(附件5),每季度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市就业见习基地的部省属单位、市直单位,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3.见习基地持《一次性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8)、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于下一年度的一季度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留用补贴。
4.申请见习补贴的有关资料由属地人社部门负责初审,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复审。
5.审核确认后,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市、
县人社部门,由市、县人社部门拨付至见习基地账户。
6.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三)就业见习补贴的管理
市、县人社部门每年根据下年度目标任务编制就业见习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县财政部门统筹各级就业补助资金落实年度就业见习经费。
对于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的,除直接解除就业见习协议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有关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督察考核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见习岗位开发和见习组织管理工作。各县区要将就业见习各项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见习工作的开展。每季度按时上报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报表。(报表样式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经费,确保见习补助资
金及时足额拨付,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
(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优化就业见习申报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报手续、
减少申报材料,提高就业见习工作效率。
(四)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对就业见习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高就业见习工作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在本级人社网站上开辟就业见习专栏,为有见习意愿的青年了解见习政策、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要通过网络招聘
或现场双向选择等形式,为见习单位和有意向见习人员提供对接服务。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市各类就
业见习管理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区依照本办法执行,市内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三)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