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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0〕46号)
发布日期: 2022-03-31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常人社发〔2020〕46号


各辖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经开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促进工作,深入推进青年就业见习,进一步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5月6日


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8号)和《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现就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后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多方参与、资源集成、供需发力,大幅提升就业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青年都能获得就业见习机会,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为实现青年成长成才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扎口管理全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负责见习方案制定、计划下达、见习基地审核确认、见习人员资格确认、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组织、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辖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工作原则做好本辖市、区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包括见习基地的初审、见习人员资格初审、名单和材料上报、经费初审等组织管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经费的落实、见习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职能等工作。

(四)就业见习基地负责就业见习工作过程的具体实施,促进见习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

不在单位参保状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青年(港澳台青年)可以申报成为就业见习人员:

A类: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B类: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C类:18-24周岁本市登记失业青年,其中2019-2021年可放宽至16-24周岁。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其中2019-2021年可放宽至3-12个月。

四、见习基地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1. 能持续提供具备技术含量、能有效帮助青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实践见习岗位;

2. 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带教制度、劳动安全制度和卫生制度;

3. 能够严格执行各种制度并要求对见习人员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4.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保障。

(二)申报材料

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批表》。

(三)认定

符合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辖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汇总、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核准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当年新认定见习基地名单。

五、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确认

(一)见习人员招收

1. 见习人员的招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见习基地与见习对象供需对接、自主招收。

2. 市人社部门通过组织的线上、线下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为双方提供对接平台。

3.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社部门认定的“双零”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优先安排见习。

(二)见习人员确认

见习基地将拟录用的见习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所在辖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存档。所在地人社部门对见习基地申报的拟录用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复审、汇总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符合条件的认定为见习人员。

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六、见习经费的标准与管理

(一)见习经费的项目和标准

1. 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前结束见习的见习人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天数计算,见习期不满一个月的不予享受见习补贴。

2. 保险补贴:见习期间,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单独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统筹区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按照国家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3. 房租补贴: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和“双零”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在见习期间因工作需要租住房屋的,经申请认定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房租补贴。

4. 带教补贴:带教一名见习人员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带教补贴,技术岗带教老师每人同期带教学员不能超过3名,非技术岗带教老师每人同期带教学员不能超过5名。

5. 奖励

(1)留用奖励: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2)优秀见习基地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并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家不超过2万元。

(二)见习经费的给付

1. 申报材料

见习基地申请见习补贴时,应提交《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鉴定表》,以及各项补贴所需要的材料:

(1)生活补贴:提供由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生活费发放表和银行提供的流水明细或者回执;

(2)带教补贴:提供带教评定材料;

(3)房租补贴:提供困难家庭证明原件和租房合同原件;

(4)留用奖励:提供见习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留用时间仅限本年度内。

2. 给付方式

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带教补贴采取按月支付和申报的方式执行。见习基地先行按月足额支付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初审通过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资金下拨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将相关补贴费用划转见习基地,并收取相关凭证。留用奖励在留用后由见习基地申报经确认后发放。单独工伤保险在见习基地申报见习人员名单并审核通过后,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下拨资金。

(三)见习经费的管理

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于每年三季度根据下年度目标任务编制青年就业见习经费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预算批复拨付青年就业见习经费,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青年就业见习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每年年终进行结算。

七、见习管理与评价处理

(一)见习期管理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及辖市、区人社部门加强走访与检查,加大对见习期的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等),见习环境、劳动强度、见习岗位的设置合理性,见习人员申报手续、见习协议的内容、带教情况,考勤记录、生活费发放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效果、见习留用率、见习人员满意度反馈以及见习台账记录等相关内容。

(二)见习评价处理

1. 见习基地评价

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见习基地三年内未申报见习人员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后续需开展见习的,须重新申报。

2. 见习人员评价

见习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学习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中止见习协议,见习人员因违反见习纪律、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见习基地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协议中止后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八、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所列项目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三)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经开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由本辖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见习经费由本辖市、区财政拨付。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