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办〔2019〕5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280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1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青年人员就业能力,现就我市青年人员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以及补贴发放操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就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及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毕业前6个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
(四)未就业的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以下简称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的组织与实施
(一)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公布。在市区依法登记,就业人数达到25名以上,能一次性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帮助青年人员提升劳动就业技能,且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安全制度、见习管理制度、指导带教制度和师资队伍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可凭“无锡市就业见习基地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对已公布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连续三年内未组织就业见习工作,或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冒领补贴等,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二)就业见习岗位的征集与公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年度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并向社会公布。
(三)就业见习的选择和申请。有就业见习需求的人员可凭以下材料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自主选择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1.“无锡市就业见习人员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2.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境外学历学位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在校生凭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4.失业青年凭登记失业信息;
5.台港澳人员凭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应对申请人员上传材料以及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就业见习基地推送。
(四)就业见习服务与实施。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时组织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进行双向选择,积极推进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要根据公布的见习基地、见习岗位,以及见习人员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向见习基地推荐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就业见习基地可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选择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接收见习人员后,应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并将见习人员见习起止日期,见习岗位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等信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报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做好见习人员日常考勤,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经协商变更见习协议内容、见习期满续签见习协议,以及终止或解除见习协议等,见习基地应按照上述方式报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就业见习期限每期3个月,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三、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对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人员,给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就业见习补贴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二)见习基地工作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见习基地,按照其接收并组织上岗的实际人数,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工作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对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工作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天数十五天以上的,按月标准发放;不满十五天的,补贴不予发放。
(三)留岗补贴。对年度内留岗率在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留岗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留岗补贴。
留岗率是指年度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除以年度内组织见习人数。
四、就业见习补贴确认及发放
(一)补贴信息推送
1.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工作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见习期满见习人员与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推送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
2.留岗补贴: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将上年度就业见习基地的留岗人员比例信息推送见习基地。
(二)补贴信息确认
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信息的确认事项,见习基地同时上传见习人员考勤情况。
(三)补贴发放
对已完成确认的补贴事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核对与信息比对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拨付给见习人员本人,见习基地工作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留岗补贴拨付给见习基地。
五、其它
(一)见习人员见习期内被见习基地提前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协议期限继续发放见习补贴。
(二)补贴对象对自身的信用状况、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三)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严格履行就业见习协议相关条款,如有违约情况的,可终止见习协议,并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年度目标做好就业见习补贴资金预算分配、审批、下达工作。各级经办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受理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支付管理规定审批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五)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要结合“金保系统”和内控工作要求,做好就业见习模块开发应用和培训等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协助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系统信息比对与审查审核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活动,以及各项补贴资金申领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六)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对其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补贴申领等情况进行核查。对骗取或套取资金,经有关部门认定,列入失信黑名单,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本操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9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99号)、《关于开展合作高校在校生就业实习活动工作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6〕7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无锡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