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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率先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日期: 2022-05-26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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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宿迁市人社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指南》,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办案指引,统一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争议处理口径和裁判标准,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标准。平台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从合意、用工过程中的管控度、收入及工作时长等因素综合作出劳动关系认定。平台企业招用新业态劳动者,不能因为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就否认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注册个体工商户不影响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解决“部分平台企业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

二是规范劳务派遣外包用工认定标准。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劳务派遣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外包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包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三是规范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一是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新业态劳动者,包括两类人员:具有特殊身份的机关公务员、现役军人等,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排除为劳动关系。二是为平台工作的日平均工作时间明显少于合理限度,及为平台的工作频次明显低于合理限度的临时性劳动者,原则上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三是新业态劳动者依托平台提供的信息和场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自负盈亏,与平台企业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