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正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恢复煤炭企业所属非煤行业特殊工种审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一直以来,国家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都有严格的规定。197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由劳动部负责。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原劳动部下发《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此后,针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下放后出现的提前退休工种审批不严格、不规范问题,1993年7月原劳动部再次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再次强调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进一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
综上,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审批权在国家,省级无权规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我们将把您的意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争取国家在下一步完善退休相关政策时能够吸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