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振霖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加强对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政策的辅导”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相关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我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了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国发〔2015〕2号等文件明确: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中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同时明确,退休“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涉及待遇核定政策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我厅每年组织举办各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事干部业务经办培训班,开展公务员退休待遇政策的宣讲和业务办理的实操解读。同时,为最大限度保证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知情权,我厅在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中,已经开发上线了相关功能,在机关公务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经办人员可以通过一体化经办平台,网上查询和下载打印本单位退休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告知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内容包含待遇核定的基本信息、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待遇核定和发放数额等,便于每位退休人员了解各自的养老金构成和计算数额。
二、其他退休待遇相关情况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各地在规范奖励性补贴时,应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退休人员享受的“逐月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继续按月发放,具体计发办法由各单位根据省级机关相关文件执行。省委组织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指导各单位做好生活补贴、逐月住房补贴等相关待遇的发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政策要求,进一步聚焦用人单位和退休老同志的需求和关注,改进培训思路、创新培训方式、突出培训主题,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和省级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切实推动退休人员政策精准稳妥落实到位,更好地为退休老同志提供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恳请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