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至2022年9月30日。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规定应当提高存储比例的,不适用暂缓存储。
二、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三、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请各市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doc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