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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26 来源: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人社发〔2023〕5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树立就业优先服务理念,加强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规范就业见习业务经办流程,现将《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7日


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规范就业见习业务经办,根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省人社厅等十部门《关于在全省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11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见习单位(基地)。

第三条  对象范围

(一)经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毕业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设区市对见习对象另有规定的人员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就业见习经办包括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岗位发布、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就业见习考勤管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一次性见习补贴申领、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等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适合本地的管理、服务、考核、监督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我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资源,实现就业见习全流程线上办理,确保经办规范、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章  就业见习单位申报

见习单位申报包括申报基本条件、申报审核、信息变更、考核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除政府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央驻苏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注册地为江苏省内的且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二)生产经营满1年,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够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三)为每名就业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员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可优先设立为见习单位。

(五)设区市、县(市、区)对见习单位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包含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简介、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带教方案、见习指导师资、就业见习制度等,经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可设立为见习单位。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认定为见习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向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见习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申请,由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十条各级人社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自行制定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程序和方法,采取书面调研、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定期对见习单位的见习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和省级、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的重要内容。检查评估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基地)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政策落实、见习组织、见习管理、资金使用等。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2年内未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可视情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且2年内不得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的;

(四)见习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就业见习岗位发布

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包括岗位开发基本原则、岗位发布基本条件、空岗率设置、岗位发布审核等内容。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应符合因需设岗、人岗匹配原则,要根据产业发展和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开发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专业特长,同时提供一定数量能帮助失业青年提升劳动就业技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如实提供单位基本情况、见习岗位需求条件、见习岗位需求人数、见习岗位职责、见习地点、见习待遇等基本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填报见习岗位发布需求申请。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

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包括见习岗位申请确认、见习协议签订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个人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选择意向见习岗位。经见习单位和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十六条见习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推送见习协议并经个人确认后提交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参加见习,审核不予通过的说明原因。

第五章  就业见习考勤管理

就业见习考勤管理包括考勤对象、基本条件、考勤方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考勤对象为已到岗处于见习期和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见习单位考勤监督、管理和审核。

第十八条见习人员每月出勤天数达15天及以上的可享受见习补贴;不足15天的不予享受。见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见习的,经本人提出申请,见习单位填写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信息,由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终止见习协议,停止享受见习人员待遇。见习单位应如实填报当月本单位见习人员出勤信息,并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提交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其它就业单位的;

(二)见习人员不愿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五)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章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内容。

第二十条  已招录见习人员到岗且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见习单位;已到岗参加见习且符合考勤管理要求的见习人员均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60%。见习单位属地人社部门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市也可为见习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设区市就业见习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个人可向人社部门提出见习补贴申请,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公示期不少于7天。见习补贴发放至见习单位的,见习单位需提供预支见习补助的银行流水或发放凭证;见习补贴发放至见习人员的,见习人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对应的银行账号。

第七章一次性见习补贴申领

一次性见习补贴申领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审核和拨付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见习单位招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见习补贴。设区市补贴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见习单位可于每年年初向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一次性见习补贴申请,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见习留用人员社保记录、一次性见习补贴申领表、见习单位银行账号、补贴金额等资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第八章 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

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包括申报对象、评估认定条件、评估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用工管理规范、岗位质量高、组织人数多、见习成效好、符合评估认定条件的市级、县(市、区)级见习单位均可申报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六条  申请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行业特色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用工安全规范,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 为当地见习工作树立了标杆,引导、示范和带动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二)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的见习岗位,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近两年平均每年组织见习不少于30人。

(三)有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配备经验丰富的带教师傅,按照带教计划、带教比例对见习人员进行岗位带教。

(四)有完善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带教和见习人员考核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对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近两年在各级检查、审计中,无见习管理问题。

(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及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配合做好留用补贴发放、就业见习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

(六)见习期满留用率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通知。

(二)市级、县(市、区)级见习单位根据近两年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对照《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填写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和江苏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认定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设区市经办机构。

(三)各设区市对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提出初审意见。

(四)省级就业见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人社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人社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细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有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