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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 2023-06-02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返乡就业政策

补贴对象:2020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宿迁本地大中专院校(含职技院校)毕业生和外地大中专院校(含职技院校)中的宿迁籍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该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持有高级工及以上证书1500元/人、中级工及以下800元/人。

(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被小微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的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补贴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小微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的,对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SYB创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创业意识(GYB)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业培训(SYB)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

补贴标准:根据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人数,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带动就业1-5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带动就业6-50人的,给予10000元补贴,带动就业51人及以上的,给予20000元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根据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人数,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且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

补贴标准。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补贴。创业主体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公共服务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下同)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以上人员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