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情况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支持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有重大技能贡献的职工或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近年来,我省不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完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促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发展、实施国(境)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拓宽了技能人才“横向”、“纵向”双通道,开阔了技能人才国际化视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是落实国家和省技能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丰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又一探索性工作,区别于传统技能评价方式,技能人才可在本单位通过业绩评定、现场评审等方式对日常工作表现、生产实操水平、实际贡献大小作出判定,进而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架构起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快速通道”。
二、《方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近4000家,其中近3600家是面向职工开展内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落实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保障企业在工作岗位、生产状态中考察职工技能水平,是技能人才评价改革的导向和目标。同时,在用人单位内部存在部分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或有重大技能贡献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考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结构以及这部分技能人才发展不利。针对上述问题,创新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机制,指导企业依据工作业绩、技艺革新、传技带徒、表彰奖励、“揭榜领题”等技能贡献,对企业需要、技能高超、贡献突出的职工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推动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
《方案》紧紧围绕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架构技能等级晋升的多维路径,立足于保障企业在技能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创新丰富技能评价方式,在传统的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的基础上创新设置直接认定工作机制。人社部门可依据细化的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职业、认定流程,精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质量监管。企业可对照《方案》详细罗列的各项“操作指南”对职工进行直接认定,有利于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实际与技能评价相结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试点范围、认定方式、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试点范围。列举参与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的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一系列条件,明确参与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的职工类型,以表格形式准确罗列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的职业(工种)。
第二部分,认定方式。突出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与传统技能评价考核方式和评价科目的不同,即采取业绩评定、现场评审等方式对职工日常工作表现、生产实操水平、实际贡献大小作出判定,无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试。
第三部分,申报条件。对三类职工分门别类详细列出申报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所需达到的条件,有助于企业和职工对照条件进行申报、实施。
第四部分,工作流程。规范参与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的企业、实施监管的基层人社部门工作序时进度和各环节要求,指导企业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各地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要求。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质量、注重总结推广,带动更多的头部企业建立直接认定工作机制,为下一步全面推广打好基础。
四、关于《方案》的问答
1. 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范围是什么?
当前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统计学口径)开展,原则上以国家和省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乡村振兴重点企业为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体系完备;
(2)具有专职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
(3)一线技能职工人数不低于1000人。
2. 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对象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对象为本企业职工,主要包括:
(1)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
(2)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在职在岗职工;
(3)有重大技能贡献的在职在岗职工。
3. 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方式是什么?
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是指企业采取业绩评定、现场评审等方式对职工日常工作表现、生产实操水平、实际贡献大小作出判定的评价方式。区别于传统技能评价方式,直接认定无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开展直接认定时,企业应由人力资源部门(职工培训部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定评定(评审)专家,制订认定方案。
直接认定中级、高级一般以业绩评定的方式进行,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应在业绩评定的基础上,组织现场评审或答辩,以两种方式评分综合确定直接认定结果,其中业绩评定成绩占60%,现场评审或答辩成绩占40%。
4. 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工作流程是什么?
(1)确定试点企业。各设区市根据以上试点范围,结合本地技能人才评价实际情况,择优推荐试点企业。
(2)制订方案。试点企业按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制订直接认定方案,明确直接认定的职业(工种)、时间安排、组织形式、职工申报程序、应当提交的必要材料、参与直接认定的职工名单等,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当给予试点企业适当的过程指导并提供参考材料。
(3)方案报备。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步考察直接认定方案完备性、合规性,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4)组织实施。企业按既定方案开展直接认定,认定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综合运用现场督导、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直接认定工作进行督导。
(5)名单公示。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企业应当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后,面向全体职工公示直接认定结果,同时将结果抄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6)证书核发。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做好证书核发相关材料存档工作,证书样式和编码遵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统一规则,与企业自主评价证书相一致。
5.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
参加直接认定的新招录职工应当为试用期满并完成企业定岗手续;未定级的职工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含劳务派遣职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中级职业技能等级
1. 在同一企业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仍未确定职业技能等级,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2. 取得工程技术类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具备一线操作技术技能;
3. 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毕业证书或中级工班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等级
1. 在同一企业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仍未确定职业技能等级,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良,经企业考核,为本企业作出长期贡献的;
2. 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或高级工班毕业证书,在同一企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企业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二)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在职在岗职工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评价职工在改善工作环境、消除重复劳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等各方面表现,认定职工技能水平高超、工作业绩突出。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等级
1. 扎实开展“四小创新”(小改进、小提高、小创新、小成果),经企业认可,促进企业生产效率或经济效益显著提升;
2. 职工业绩考核连续3年超过企业规定的年度个人KPI指标或业绩指标20%及以上;
3. 连续3年凭技能和业绩,获评企业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标兵”“优秀员工”等表彰荣誉(表彰比例人数不超参评人员的5%);
4. 在集团总公司或县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中获得前五名或一等奖;
5. 以“传、帮、带”等形式为本企业培养出3名及以上中级工并被本企业聘用至相应一线技术技能岗位满2年及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1. 领办企业自动化改造、“智慧车间”等重大项目或带领工作团队解决重要疑难杂症,经企业认可,为企业“智改数转”发挥重要作用;
2. 在省级及以上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中获得前五名或一等奖;
3. 以“传、帮、带”等形式为本企业培养出3名及以上高级工并被本企业聘用至相应一线技术技能岗位满2年及以上。
(三)有重大技能贡献的在职在岗职工
职工在工艺创新、技能攻关、技术改造、发明创造、技艺传承等方面为企业取得重大突破,直接或间接为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等表现,均可认定为重大技能贡献。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1. 经企业认可,牵头实施技能攻关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 经企业认可,对引进的重大生产设备能及时消化吸收技术并有效驾驭,突破技术瓶颈,保障全流程生产顺利开展;
3. 牵头开展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等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并成功作用于企业生产;
4. 获评“江苏工匠”、“江苏省技术能手”等省级技能荣誉或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重要荣誉。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1. 经企业认可,牵头实施技能攻关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 经企业认可,对重大生产设备进行原创性设计、改造、创新,推动工艺改进、能源节省、材料革新等,并实现重大经济收益;
3. 牵头开展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等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并成功作用于企业生产;
4. 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大工匠”等省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重要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