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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参保人员2011年首次参保,曾有同一时间段在两地 重复缴费的情况,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
内容 | 来信咨询参保人员2011年首次参保,曾有同一时间段在两地 重复缴费的情况,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
提交时间 | 2024-01-17 17:23:18 |
受理回复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4-01-18 15:26:30 |
内容回复 |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人员同时在省内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