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以来,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继修订或废止,我厅有关行政权力事项也发生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营造公平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需对2021年《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44个违法情形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基准,其中新增10个、修改32个、删除2个,修订后违法情形由原106个增至114个。
在新增违法情形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新增“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2个违法情形。二是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增“违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8个违法情形。同时,对其中具有罚款幅度的9个违法情形,按照轻、中、重三个层次明确自由裁量基准。
在修改违法情形方面,根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等32个违法情形的名称、违反条款、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判定依据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并对其中罚款幅度发生变化的11个违法情形,按照轻、中、重三个层次明确自由裁量基准。
在删除违法情形方面,一是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删除“违反招用人员规定”1个违法情形。二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和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删除“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个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