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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0232674/2024-00110
分       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24-02-28
名       称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时代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协劳〔2024〕1号
关  键  词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时代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8 来源:劳动关系处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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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凝聚共识,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2023年5月1日《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省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关部署要求,通过各级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协同努力,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作用更加明显,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内容不断拓展,集体协商质效不断增强。从2024年起,用三至五年时间推动各类已建工会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建制率持续保持稳定并逐步提升,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拓宽,企业和职工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升,职企双方在法治的轨道上、理性的氛围中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劳动者体面劳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格局不断巩固,切实服务保障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 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组织体系建设

1、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各级工会要把推进工会组织向新就业形态、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延伸和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联合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确保劳动者想入能入、应入尽入,不断巩固和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不断强化基层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的纽带作用。

2、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着力培育和扩大行业、产业协会、商会等用人单位方协商主体,积极做好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协商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展集体协商履行集体合同等工作。

3、加强各类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建设,力争实现全覆盖,把三方组织的铁脚板插入到最后一公里;持续推进各类行业、区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建设,将情况各异的各类行业、规模较小的各类企业等全面纳入到集体协商范围,确保不留死角。

4、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级工会要加强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优先将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吸纳到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中,加强业务培训,开展技能竞赛,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不断壮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大力支持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充分发挥其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机制

5、完善集体合同审查制度。根据《条例》有关新要求,适时发布《集体合同审查服务指引》。工会组织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告知承诺制,从集体协商主体资格、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性等方面及时高效审查集体合同,规范《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制作,及时送达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报。

6、建立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报备制度。对采用简易、应急程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报送上一级工会,各级工会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签订情况反馈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用应急程序集体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应于24小时内同步报送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7、完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机制。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会同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处理,也可邀请律师、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共同参与居中协调、引导,致力于双方凝聚共识、实现共赢。

8、完善集体协商履约机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方式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向全体职工公布,并每年定期将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和职工方要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确保集体合同不折不扣履行到位。完善职工参与机制,通过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形式,调动职工参与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积极性。采用简易程序、应急程序集体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要依法全面履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有重大影响的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应报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处理。

(三)进一步健全集体协商工作机制

9、强化集体协商指导服务。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要定期举行集中要约行动,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确定集中要约主题,统筹部署本地区全年集体协商工作。适时制定《集体协商工作指引》,完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会议纪要参考文本和备忘录参考文本,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集体协商工作全流程服务指导。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工作室建设和协商议题征集等指导服务,积极实施集体协商指导员定点联系制度。对生产经营正常以及效益良好的企业,指导其围绕工资调整、优化分配、职工福利、技能提升、劳动保护等重点开展协商,不断改善企业劳动条件,让职工更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对因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因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指导其围绕转岗稳岗、轮岗休假、待岗培训、生活费标准、裁员方案等涉及职工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开展协商,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尽最大努力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10、加强集体协商公共信息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企业薪酬调查等制度,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重点行业产业薪酬信息等,释放积极信号,为开展集体协商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11、加强重点领域核心问题集体协商。聚焦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突出问题,着力推动快递、外卖、网约等新就业形态企业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通过集体协商持续优化平台用工规则和制度算法,推动解决计件单价、订单分配、劳动定额、抽成比例、奖惩制度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心的核心利益问题。聚焦广大职工最为关心的工资报酬水平确定、正常增长及内部分配问题,着力通过集体协商优化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秩序,使工资确定合理、增长正常,并向一线岗位、低收入职工倾斜,助推共同富裕,构建用人单位和职工共谋发展、和谐共赢命运共同体。聚集产业工人薪酬激励问题,着力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开展集体协商,不断健全技术创新和工作能级参与分配的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参与生产经营的热情,激发职工开展技术创新的智慧。

12、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对非公有制中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商业区、商业楼宇以及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采矿、餐饮服务、服装制造、环卫等行业,重点推动就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主体工种指导价位、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劳动保护等开展区域、行业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将更多劳动者纳入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不断提升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劳动权益保护水平。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大对当地特色、支柱行业的调查研究,适时发布特定行业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用工和竞争秩序。

13、深化完善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坚持以企业(行业)自评为主、外部评估为辅的原则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不断规范协商代表确定、要约应约、协商会议、审议报送、公示等协商程序,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职工参与率、知晓率、满意率以及企业认可度,切实增强集体协商的实效性。根据《条例》内容新变化和新时代集体协商工作新要求,适时修订我省《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

三、 组织保障

14、增强三方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大局观、责任感和使命感,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开展专题调研,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特别是在《条例》贯彻上要拧成一股绳,切实做到任务有分工、责任有明确、措施有安排、保障有力度,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把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促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学《条例》、懂《条例》、用《条例》,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15、加强激励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宣传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用人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集体协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选树集体协商特色品牌,按年度定期发布集体协商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在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奖励、补贴、培训、服务等政策时,要争取向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倾斜。对在集体协商工作中有创新有作为的各类集体和个人,要优先推荐其为候选对象,作为各级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金牌协调员、调解员等给予表彰、奖励。

16、强化履约监督。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指导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推动集体合同社会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计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不规范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为,要进行联合约谈、警示。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约定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附件:  1.集体合同示范文本.pdf

             2.会议纪要参考文本.pdf

             3.备忘录参考文本.pdf


                                                                                                                      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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