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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24-04-18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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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咨询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原则是什么
内容

来信咨询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原则是什么

提交时间 2024-04-17  15:28:52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2024-04-18  14:06:18
内容回复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复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