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补充《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22〕15号)和《关于组织开展“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65号)相关内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办赛主体
(一)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赛和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江苏选拔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为省级一类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其它大赛江苏选拔赛,省相关牵头单位可根据全国大赛组委会授权,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具备条件的,可备案为省级一类赛。
1.省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申办省级一类赛;
2.民政部门评定的4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人社部门评定的四星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或评价机构,且业务范围与申办赛事相关联,在近三年相关主管部门年检和办赛过程中无不良记录的,可申办省级一类赛;
3.连续成功举办两次省级二类赛的办赛单位,可申报相同赛项的省级一类赛;
4.联合举办大赛,相关单位应同时盖章申报,并明确牵头主办单位。
(二)省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
省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部门评定的4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人社部门评定的四星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或评价机构,且业务范围与申办赛事相关联,在近两年相关主管部门年检和办赛过程中无不良记录的,可申办省级二类赛。
(三)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办赛
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江苏选拔赛,省级有关部门围绕省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的省级竞赛,可由主办单位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行文,共同办赛。
二、进一步规范竞赛项目
赛项名称应完整准确采用国家规范的职业(工种)或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名称。同一年度、同一类别、同一赛项的省级赛事,办赛原则上不超过3次;同一主办单位同一年度举办相同或类似赛项限1次。
三、进一步规范选手参赛条件
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参与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参赛条件为,具有相应从业经历,且在江苏省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江苏省内各类院校在籍学生。
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置职工组、学生组等组别。教师参加职工组比赛,确有必要时,经核定也可单设教师组。
四、进一步规范激励措施
(一)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
1.职工组选手。省级一类赛,省决赛各赛项前6名;省级二类赛,省决赛各赛项前3名。省决赛参赛人(组)数少于20人(组),省级一类赛按省决赛参赛人(组)数的20%(不足1人的不计入,下同)、省级二类赛按省决赛参赛人(组)数的10%的比例授予。
2.学生组选手。省级一类赛,省决赛各赛项第1名。
3.学生组主教练。省级一类赛,省决赛各赛项前3名选手的主教练(各限1人,下同);省级二类赛,省决赛各赛项第1名选手的主教练。
(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省级一类赛,竞赛项目为专业技术类的,省决赛各赛项职工组前3名选手、学生组前3名选手主教练(各限1名)可作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的破格条件(实行职业准入的须具备相应准入资格,“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最高到副高,下同)。
省级二类赛,竞赛项目为专业技术类的,省决赛各赛项职工组第1名选手、学生组第1名选手的主教练(限1名)可作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的破格条件(相关要求与上同)。
(三)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省级一类赛为职业技能类的,省决赛各赛项职工组前6名选手、学生组第1名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完赛时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满1年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学生组除外)。省决赛各赛项职工组、学生组排名前50%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省级二类赛为职业技能类的,省决赛各赛项职工组前3名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完赛时,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满1年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省决赛各赛项职工组、学生组排名前50%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四)奖项设置及发放
大赛组委会可设置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等奖项,获奖人(组)数不超过省决赛参赛人(组)数的50%。证书由大赛组委会颁发。
五、进一步规范竞赛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对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服务保障和组织指导。各主办单位按《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流程细则》(附件1)要求,规范组织实施工作,应设置监督电话并对社会公布,及时解答和处理赛事组织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受理相关投诉。
本通知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22〕15号)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职业技能竞赛监督电话:025-83271721、83276042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张鲲、陈彦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