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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试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05 来源: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苏人社函〔2024〕10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12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函〔2019〕58号文件规定,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试行收费标准

(一)纸笔考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费65元/人•科,《安全生产实务》考试费70元/人•科。

(二)电子化考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均为78元/人•科。

三、严格收费管理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考试费实行省、市分成,分别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省财政按20元/科集中,统筹用于考试命题等考务相关支出,市留部分用于补偿考试成本支出。考试收费缴库时填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03045004)科目。

四、加强收费监督

收费单位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变更报告,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4511

(此件公开发布)